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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ERES关于【企业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使用情况开展自查自纠】的信函

CERES关于【企业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使用情况开展自查自纠】的信函

各相关获证组织

根据2014年4月1日发布的《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》的有关规定,请大家即刻对下列情况开展自查自纠,自觉维护国内消费者、生产者和销售者的合法权益:

一、对于获得中国有机产品认证的获证企业,只有最终产品获得认证,才能在产品、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及其标签上标注含有“有机”、“ORGANIC”等字样,最终产品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或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、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、分装、分割的都不能标注误导性标识。

二、对于仅获得欧盟、美国、日本有机产品认证的获证企业,且相关产品需要在中国国内市场上销售时,除非销售给欧盟、美国、日本有机产品生产、加工及贸易商外:

1. 不得在产品销售包装上体现“有机”或“Organic”字样;

2. 不得在产品销售包装上显示欧盟/美国/日本有机标志和中国有机产品标志,或是“CERES·色瑞斯”的认证标志;

3. 不得以有机的名义在中国大陆境内的任何渠道进行任何形式的陈述、销售或宣传。

三、各获证组织自查否存在以下违规行为:

1. 伪造、冒用、超期、超范围、超量使用有机产品认证标志、有机码等行为;

2. 未按有机产品认证法规、标准规定,规范使用有机产品产品认证标志、有机码等标识;

3. 伪造、变造、冒用、非法买卖、转让、涂改有机产品认证证书;

4. 违规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,加施“有机”、“有机产品”、“ORGANIC”等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。

各获证组织应依据《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》、《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》、《GB/T19630-2011有机产品标准》、色瑞斯《有机产品标签管理方案》、《有机产品标签宣传指南》等,对本企业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使用情况进行自查自纠。如存在违规情况,及时上报我公司。同时我公司将结合再认证、非通知检查等活动进行监督


来源:CERES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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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15-10-2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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